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工校教〔2018〕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南京
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 具有毕业资格;
(三) 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英语授课留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
试 HSK4级,汉语授课留学生通过 HSK5级,
(四) 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毕业或者结业的留学生,自毕业或者结业之日起一年
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第二条 留学生在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
(三)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行为的;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学
位申请;
(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
料报送教学事务部;
(三)教学事务部复审学士学位资格材料,并将复审结果提
交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后,提出
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
息管理规定。纸质证书发证时间以发放的实际时间为准,证书电
子注册时间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无论何时发
现,不颁发学位证书,已发的予以撤销学位,公告学位证书作废,
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位
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
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级本科留学生。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