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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6-25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工校教〔201837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

“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

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留学生入学与报到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留学生,持我校录取通知

书、本人护照、来华学习签证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海外

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以书面形

式向海外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

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留学生的录取通知、申请信息等

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入学时须按

规定投保。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

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

予以注册学籍。

留学生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专业学

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教学事务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治疗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此期间的一切行

为与学校无关。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凭医

院健康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机构体检合

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复查不

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制设定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 4 年(建筑学、城乡规划标

准学制 5年)。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

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

人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同意、教学事务部批准,

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 4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在校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 6 年,5 年标准学制本科

专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 7年。

留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原则上不享受

奖学金待遇。

第七条 学校执行来华留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

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

学费或未按时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

未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留学生需确保登记的注册信息准

确无误。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

(含考勤、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

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

补考或重修。留学生申请重修需缴纳重修费用。

第九条 学校建立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到所在专业

学院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

缓考手续。留学生未办理缓考或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

考试时迟到 15分钟以上的,均作为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

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留学生入校后所修读

必修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

 1.30的留学生将受到毕业警示一次。

留学生每学期修得课程学分数应为 928分,修得学分数未

达到 9分的进行毕业警示一次;所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28分的

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方可修读。

学业警示留学生名单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海外教育学院

审查,并报教学事务部审定,由各学院向留学生发放《学业警示

通知书》。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标准学制年限内,累计受到 2次毕业警示,且累计平

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00的,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超出时间修读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1.50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以

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 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给予留学生退学处理的,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海外教育

学院复核,教学事务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留学

生所在学院送达留学生,退学留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 10日内

办理离校手续,所有费用自理。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向所在专业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批后,转到新专

业学习。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的,除特殊情形外,学

校不予批准:

(一)未办理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录取在校校合作、专升本专业的;

(三)已提交毕业申请或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年;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十七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依据新专业培养方案予以毕业、

学位审核。转入学院审核认为应补修的课程须补足,并按相关规

定收取相应学费。如新专业部分课程学生已修读过,并且获得学

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要求的,原课程可替代新课程,否则须重新

修读新课程或补修部分课程内容,原课程学分仅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 6周以上

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 6周以上的。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休学。

第十九条 应予休学的,须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同

意后,报教学事务部审批。学校发文后 10日内,休学留学生应办

理离校手续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

在校学生待遇,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一个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审核、

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须按学校规定由二级甲等及以

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七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提

交毕业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查同意后,教学事务部进行毕业

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毕业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准予毕业,并由留学生

所在学院在留学生离校前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年级留学生,予以结业。学生处分解除后

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教学事

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学生有效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

填写。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虚报学历证

书信息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依法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

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留学生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